为南通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移动”)...
为南通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移动”)始终践行“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初心使命,通过深化“心级服务”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夯实网络根基,在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彰显央企担当。南通移动以“服务品质攻坚”为主线,在服务升级、网络优化、适老化改造、通信安全四大领域持续发力,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民生服务答卷。
南通移动通过构建“全员服务”生态体系,创新推出“未诉先治”服务模式。常态化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公司领导参加“政风热线”等民声互动节目,针对节目中曝光的通信服务共性问题,现场部署全域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限时整改-跟踪回访”闭环机制,三年来累计解决客户急难问题3200余件。组建“服务体验官”团队,通过暗访督导提升装维时效、资费透明等关键指标;开发“线上服务直通车”平台,实现95%以上咨询投诉48小时闭环管理,确保群众诉求“立行立改、动态清零”。
以“5G信号升格”专项行动为抓手,全年完成一百多个老旧小区通信线路改造,新增电梯、地下车库等场景覆盖点位百余个,弱光小区治理达标率100%。目前全市5G覆盖率达99%,网络质量满意度同比提升2.6个百分点。同步推进智慧社区、数字乡村建设,为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网络支撑。
全市195家营业厅创新设立“银发服务驿站”,配备老花镜、血压仪等适老设施,开设智能手机公益课堂超200场,服务老年群体1.5万人次。针对特殊群体推出“透明消费”计划,通过账单“一页清”、套餐用量预警等功能,实现资费争议投诉率下降20%。12项“暖心服务包”覆盖残疾人、户外工作者等群体,累计惠及2万余人次。
建立“技术+服务”双防线治理体系,全年拦截处置涉诈号卡3万余个,创新研发“诈骗电话AI识别模型”,上报“打猫”案例10个。构建全媒体反诈宣传矩阵,通过官方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原创内容52篇,营业厅视频宣传覆盖310万人次,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安全防护网。
服务民生永无止境,南通移动将持续深化“心级服务”内涵,推动服务模式从“满足需求”向“创造价值”跃升,以更优质的网络体验、更智能的服务生态,为江海百姓的美好数字生活注入移动力量。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力。数字文化消费升级大趋势下,在为线下营销厅店带来转型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服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技术的进步,正推动着产业变革,未来或将构建起新的业态。行业亟需主动适应时代趋势拥抱变化,融合创新技术,方可不被时代、不被消费者淘汰。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正是中国移动在5G时代对智慧零售模式的探索,为传统线下服务行业转型“打了个样”。“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为未来移动营业厅在智慧家居销售、终端销售、新零售、新广告、无人营业厅等领域的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0月21日,中国移动作为世界VR产业大会的受邀龙头企业之一,创新打造的行业内首个“5G+AR智慧营业厅”在2021世界VR产业博览会上进行首次亮相。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技术标准——ITU-T T.621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在AR技术探索过程中的最新成果,“5G+AR智慧营业厅”的展出是中国移动咪咕在创新融合5G+AR技术应用,赋能线下厅店的又一有益尝试,引发国内外业界关注。
依托中国移动5G先发优势,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借助5G网络的普及和边缘云的能力建设,融合多项5G+AR技术创新,赋能中国移动线下营业厅,以抢抓数字文化消费转型机遇。
在技术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在此场景里,用户只需一台移动终端,即可一体化享受AR魔百和、咪咕咖啡虚拟点单、线上购物、大屏互动等业务内容。
在服务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定制化的AR业务办理墙,打通轻量级业务线上办理入口,用户只需与场景进行简单交互,即可实现套餐资费一键理;创新推出的AR数智人——移动虚拟客服,则可为用户提供AR导购服务。无需业务人员对接,用户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对营业厅内产品进行了解与购买,自助完成所需业务办理,大大缩减了排队等候时间。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以数智化升级,改变了传统的业务办理方式、客服导购形式和业务办理氛围,除了能够在有限的空间里,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更立体化的业务展示内容以外,也将赋能线下厅店,节约运营人员成本,在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同时带来创新数字科技新体验,为数智文化消费“提档”。
5G+AR智慧营业厅依托小场景三维空间重建、虚拟讲解员、互动拍摄、AR实景渲染、空间定位追踪等多项技术,为营业厅提供了业务讲解、场景再现,业务办理等体验,让用户在虚拟与真实世界的交互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智慧营业厅核心技术模块可分为三个部分,空间场景重建、特效场景编辑、空间导览定位追踪。
第一是空间场景,对空间场景进行图像采集,完成采集数据的清洗,相机标定,空间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实现对博物馆的1:1数字化重建;
第二是特效场景编辑,基于空间场景重建的模型,提供三维编辑器与渲染特效的开发,通过定制虚拟形象,讲解语音生成,互动区域设置,导览位置放置,完成对AR场景特效的布局设计;
第三是空间导览定位,基于SLAM跟踪,空间重定位将用户手机采集的数据与建模场景进行匹配,输出实时的相机空间位姿,从而确定用户在实际场景中的实时位子,并基于AR渲染引擎,实时渲染虚拟讲解员的导览介绍场景,结合AR合拍互动,完整实现移动端的自助导览与互动。
基于中国移动云AR核心能力建设规划,由咪咕动漫自有人员设计完成。在研发过程中,克服了定位信息不准确,定位点跳跃,gps信号在室内/室外环境下衰减,稳定性差等问题。同时,不断强化AR技术/业务平台能力建设,通过本项目中沉淀的SLAM定位追踪、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空间增强渲染等技术,目前可实现对小型场馆的实时渲染,并加快将空间AR技术应用到更多中大型场馆。
5G融入百业,数智引领未来。随着近两年5G的大规模商用,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正在到来。不同于之前代际通信仅仅是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实现升级,5G应用是在为实体经济打开想象空间,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和聚变效应将对中国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AR增强现实技术以其特有的实时交互虚拟技术属性,已成为实现元宇宙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今全球AR产业随着硬件设备和各种技术的逐步熟,AR生态圈目前处在下一波高速增长期的黎明阶段。
如果说AR是打通虚拟的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接口,5G则是连接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信息高铁。无论是重新定义我们的购物方式,推动新消费模式的增长,还是重新布局新技术下的营业厅,推动营业厅智能化无人化,今天的移动5G+AR生态系统正在为与世界互动的新模式奠定基础。结合中国移动数智化转型战略,依托内容、渠道、IP优势,以AR云平台为载体,以AR创新内容为核心融入千行百业,深度赋能党建、文博、文旅、营业厅、演艺、体育、游戏等领域,打造带有5G时代特色的标杆解决案例,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产业互利为内驱的多圈层AR行业生态。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的创新打造,可覆盖场景广,除当前已上线的营业厅场景外,也可以赋能于文博、文旅、博物馆等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级方案。该案例的落地,验证了5G+AR在市场营销、业务办理、新形态广告等方面的能力,5G和AR作为移动的核心能力,成果可覆盖场景广,玩法创新强,用户体验良好,在各行各业都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经历一个月的报名征集,金鼎奖·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也将迎来尾声。距离...
经历一个月的报名征集,金鼎奖·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也将迎来尾声。距离活动结束倒计时仅剩2天,欢迎各单位继续踊跃报送!
案例方向:线上线下融合场景(如智慧菜场、商圈数字化)、信用卡分期场景(如家电、汽车分期)、文旅消费生态圈等
参考案例:A银行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支付系统、C险企实现车险理赔“秒级到账”支付服务
案例方向: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新市民安居贷/绿色家电贷)、保险金融融合产品、信用卡权益活动等
经历一个月的报名征集,金鼎奖·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也将迎来尾声。距离活动结束倒计时仅剩2天,欢迎各单位继续踊跃报送!
案例方向:线上线下融合场景(如智慧菜场、商圈数字化)、信用卡分期场景(如家电、汽车分期)、文旅消费生态圈等
参考案例:A银行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支付系统、C险企实现车险理赔“秒级到账”支付服务
案例方向: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新市民安居贷/绿色家电贷)、保险金融融合产品、信用卡权益活动等
综合成效性:是否形成可感知的消费促进效果(如消费者满意度提升、行业口碑传播)
提交要求:案例需包含背景、创新点、实施成效及社会影响力分析(字数不少于1000字,不多于3000字),可附加图文、视频素材,可提交多个类别案例(每个案例单独填写一张申报表,鼓励多提交各类视频)
本次评选分为案例征集与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产生“2025年金鼎奖 · 金融助力消费优秀案例”名单。获奖案例将在新浪财经、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矩阵进行声量传播,此次活动优先报名者将获得提前展播机会。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某小学健康权...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课间活动时,在教室门口的阶梯处玩耍,谢某某被绊倒压在方某某身上,造成方某某门牙损伤。方某某受伤后,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3610.56元。后方某某诉请谢某某等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和谢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在阶梯处跑跳玩耍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方某某和谢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某小学日常已经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教育,反复强调学生守则,本案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治疗。结合某小学提供的值班制度、巡岗巡课记录表、安全教育记录表等材料及监控视频,法院认定某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的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学校是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事发后是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依法认定学校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设施场所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交通事故中未出生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伍某某与林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伍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伍某某受伤。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财保公司是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伍某某之妻已怀孕。婚生子出生后,伍某某诉请林某、某财保公司赔偿包括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某在事故时即对其子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虽然该法条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但法条“等”字亦可涵盖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伍某某作为父亲,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伍某某七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影响了其子受抚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由此给其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对伍某某关于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起点,对其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关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护胎儿利益的基本精神,认定法条中“等”字的理解原则上也应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支持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益。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完善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链条。
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应“尊重而不盲从”——洪某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洪某某与陈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洪某某抚养,陈某甲负担相应抚养费。调解离婚后,陈某甲对陈某乙少有探望,陈某乙因缺乏父爱,闷闷不乐。后洪某某提交陈某乙书写的希望跟随陈某甲生活的意愿书,以陈某乙强烈要求随陈某甲生活及其无法全方位照顾陈某乙为由,请求判决变更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洪某某离婚后,陈某乙一直跟随洪某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洪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尊重陈某乙的意愿,并非其不愿抚养陈某乙。陈某乙虽已满八周岁,但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且较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判决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准确判定“由谁担任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除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衡量,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审理法院在依法查明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掌握洪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真实动因、陈某甲难以直接抚养陈某乙的现实困难,以及陈某乙的生活现状、心理需求、与父母的感情等事实基础上,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予以“尊重而不盲从”的审慎态度。为使陈某乙与陈某甲之间的亲情纽带能更好维系,法院还协同家庭教育指导师多次对陈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向陈某甲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及《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切实加强对陈某乙的亲子陪伴,关注陈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陈某甲认真反思了自身行为,当场签下《关爱未成年子女承诺书》,洪某某、陈某乙的心结和顾虑也得以疏解。判后回访了解到,洪某某对陈某乙一如既往疼爱,陈某甲对陈某乙的探视、关心也增多。本案坚持法、理、情兼顾,既解“法结”更解“心结”,使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某人民检察院诉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李某某系某刺青工作室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提供文身服务时未核实文身人员年龄,先后为1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诉前公告,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并告知行政机关,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刺青工作室经营者李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一个月内于国家级媒体就该行为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庭对李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到庭参与调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对李某某进行了从业规范教育。随后,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公开致歉信,并表示今后将规范经营方式、严把服务对象关,依法依规经营文身业务。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经营者调解确认经营者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充分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保护的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置于首位。此外,人民法院与各部门协同保护,依法公正审理多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侵权案件,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文身机构违规经营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构筑了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协同机制。
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系不同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
张某某与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离婚,婚生女江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江某甲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约定放弃江某甲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因欲对江某甲进行探望,张某某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经法院调解,张某某与达成协议,享有每月一次探望江某甲的权利,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并明确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江某甲正常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协议签订后,行使探望权,张某某提供了便利。此后,审理法院通过回访持续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抚养费给付义务与探望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旨在保障子女物质生活需求,后者侧重维系亲子情感纽带,前者是金钱义务,并非是后者人身权利行使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因此,以免除抚养费为筹码剥夺对方探望权的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整、和谐的亲情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养成的重要基础,割裂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联系,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保障探望权的有效落实,有力纠正了“金钱捆绑亲情”的错误认知,引导离异父母明晰抚养责任中物质供养与情感陪伴的深层逻辑,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筑牢家庭保护屏障。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17周岁)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使用两部手机为他人提供拨打诈骗电话及连接通线元。案发后,方某某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方某某系从犯,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审前社会调查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系未成年人受利诱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易受他人引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触犯法律,将耽误学业,影响终身。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谨防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相关部门等也要提高警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督、引导,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严防涉“两卡”犯罪,切莫让未成年人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因盗窃停放在路边小轿车内的现金6000元,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该钱款,被害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张某某不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专门学校出具关于张某某在校表现的说明,反馈张某某自入学以来,认真学习,积极改变,向好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重新入校后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视刑事责任年龄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从而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一旦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不会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停止犯罪。社区矫正管理局通常认为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大,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若直接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羁押又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本案中,法院联合其他部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社区矫正,将张某某送至专门学校,通过教育感化,积极改变,向好发展,可有效防止其再度成为不稳定因素,最终对张某某判处缓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将涉罪未成年人交由专门学校继续教育并接受社区矫正,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最大程度保障罪错未成年人权益。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将一辆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运送当地在校学生。2024年4月19日,杨某某驾驶该车有偿运送学生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员7人,实际搭载14人,其中13人为某小学学生,超过额定乘员7人且超员比例达100%,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杨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学生的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承载的是家庭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乡村小学的撤并导致学生集中至乡镇中心校就读,学生为上学方便选择乘坐拼租三轮车、面包车等“黑校车”上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系惩治“黑校车”典型案例,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将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用于运输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惩“黑校车”运营者,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让其切身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与权威,形成震慑效应,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出行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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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信息获取、信息倒卖、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重拳捣毁一批个人信息交易平台,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全年,共侦破相关案件7000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制作木马程序,组织人员入职目标教培机构,定向投放木马程序非法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窃取客户资料等个人信息。2024年9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指导17家受害企业清除木马程序,有效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侦破“1·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2月以来,以李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相关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
3.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4年1月以来,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简历,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牟利。2024年6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伪造工商营业执照1000余张。
4.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侦破宋某川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以宋某川、费某扬、和某宇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教育行业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利用彭某开发运维在线学习平台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6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并及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侦破林某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1月以来,林某成等人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诉讼需求人员为客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牟利。2024年5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嫌违法的法律服务公司5家。
6.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以来,以韩某珠、何某航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多款停车小程序中的停车数据,并通过安装定位设备方式,为他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并牟利。2024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扣定位设备33套。
7.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2月以来,以张某、陈某静为首的犯罪团伙打着“自媒体工作室”的旗号,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5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捣毁犯罪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
8.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韩某、黄某印为首的犯罪团伙,冒充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幌子,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4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各类网络账号8万余个,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9.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0月以来,朱某星等人冒充某地图App工作人员,打着免费帮助商户开通旺铺认证、提高知名度的旗号,骗取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企业支付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查明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10.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侦破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冯某、谭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免费领红包、游戏皮肤等虚假宣传视频,骗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8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被盗网络账号6000余个,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记者 陈昱)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击谣言传播,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现对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线路一双层公交车在中原路地下道(近福寿街)与涵洞上方顶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有网络平台账号发消息称:驾驶该公交车的司机为新司机“无证驾驶”且“科目二为”。对此,顶端新闻记者向郑州公交集团核实了解到,该网传消息不实。目前该不实消息已删除。(来源:顶端新闻)
真相:近日,南阳淅川县委网信办发现网络平台传播一则题为“河南深夜突发地震,震中居民:床晃得厉害,像坐船”的文章,称“2月22日凌晨3时17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联合公安网警进行核查,发现李某某为博眼球、吸流量,故意捏造了虚假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淅川发布)
线日,开封杞县网信部门巡查发现,网络平台账号“AA步步高升”发信息称“小麦、大蒜被打农药致死”。经核查,该账号持有者尚某为博眼球,利用视频编辑软件发布不实信息至社交平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尚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开封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日,焦作市网信办接群众举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河南合村并镇名单,相关信息中涉及焦作的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经核实,确认这些信息系虚假不实信息。焦作市网信办已责令账号主办者删除相关信息。(来源:焦作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期,网络平台账号“黔中老哥”“一中结1E”等发布信息称“学校厨师怒斥校方提供坏枣”。经向郑东新区核实,该事件实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郑东新区已依据第三方检测结果电话向幼儿园负责人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幼儿园负责人向家委会通报了检测结果,家委会不再有异议。网传信息系利用翻炒旧闻恶意散布谣言。该不实信息已删除。(来源:郑州市委网信办)
线日,许昌市委网信办发现某网络平台账号“番茄炒蛋”发布文章《许昌暴雨:一场与自然的对话》,称“社交媒体上充斥着许昌暴雨的视频和图片,触目惊心”“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该信息严重失实,文中所配图片均为AI生成。公安机关已对发布者进行批评教育。(来源:许昌市委网信办)
线日,网络平台账号“若云”发布文章称“河南南阳卧龙区石桥镇白河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卧龙区石桥镇并未发生事件,周边居民生活秩序正常,不存在因爆炸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影响,目前该信息已删除。(来源:南阳市委网信办)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如发现网络谣言线索,欢迎您向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
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案件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比如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医疗安全隐患。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化与消费者协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以法治化手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履职方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案例指引,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消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促进消费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选编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1.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4.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院过度医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规范快递驿站取件码小票商业信息投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检察机关通过协助调查、法律咨询、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办理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建立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被告支付的公益赔偿金统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GB 41700-2022)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不应使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味外的其他风味,防止因增加引诱性或者添加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线下连锁门店,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已经停止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水果味及其他非烟草味电子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二分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签署《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合作协议》,合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13日,上海二分院在指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公司销售伪劣电子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上海二分院依托与上海市消保委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12月19日将该线索移送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消保委收到线索后及时安排公益律师介入案件研判,围绕案件定性、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前准备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由于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刑事侦查,上海市消保委缺乏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起诉证据的相应途径。同时因电子烟销售属于新兴业态,虽然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广大消费者并不熟悉电子烟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和国家已经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涉案主体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需要进一步开展法律论证。2024年3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二分院提交《申请支持起诉函》,申请上海二分院支持起诉。上海二分院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程序协助上海市消保委调取相关证据。上海市消保委、上海二分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等联合约谈了涉案企业,进一步查明了侵害公益的主要事实。经查,某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共计4.8万余个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实际销售金额270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
经上海市消保委、上海二分院联合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论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公开其执行的商品标准,相关商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消保委向集中管辖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日,上海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2024年7月23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上海二分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经举证质证,某公司认可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愿意接受上海市消保委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失等全部诉请。在法院主持下,上海市消保委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以其非法获利数额为基数1倍支付公益赔偿金257641.43元至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上海三中院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2024年9月26日,上海市三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的全部内容。
电子烟行业作为新消费业态,国家及时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通过规范技术要求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在销售电子烟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违反相关电子烟管理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 伪劣农资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针对故意销售伪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甚至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巴中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线索,根据四川省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该院于2024年1月17日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向检察机关了解刑事案件情况,走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案涉化肥的销售范围、对农业生产以及耕地的影响,听取检测机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巴中市检察院意见建议,厘清案涉销售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组织是否属于诉讼适格主体、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疑难问题,并就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经过调研论证,四川省消委会认为,该案不仅侵犯了众多农民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耕地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四川省消委会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提出分步赔偿的意见,四川省消委会在巴中市检察院支持协助下,就被告赔偿能力、赔偿方式可行性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评估,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困难,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提出采用退还现金与赔偿农资相结合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为规范退赔资金的管理使用,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作为公益活动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切实体现惩罚性赔偿金公益价值;巴中市检察院全过程参与、监督赔偿资金使用。5月7日,被告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后,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通过在官方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场走访核实等途径公开征集受害农民消费者信息,并认线名农民先期发放退赔款43325元,剩余退赔款和赔偿金将在三年内用农资化肥折抵,于春耕时节等节点向受害集中区的农民消费者赠送发放。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对保障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产品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不仅侵害了众多农民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国家粮食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要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检察机关支持协助下,采用发还现金与赠送农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退赔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危害食品安全,侵害众多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法经营的企业和财产混同的个人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陈某某先后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等公司,销售保健食品。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公司与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地经销商合作,由经销商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某公司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伪造检测报告、冒充专家讲课咨询、夸大病情等方式,诱骗近600名老年人相信其产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癌症肿瘤、糖尿病和老年痴呆等疾病,以每瓶近400元的高价购买每瓶成本仅10多元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1616127元。
2019年,陈某某、某公司员工、各地经销商等100多人涉嫌诈骗犯罪系列刑事案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陈某某等主要经营者在常州市4家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依托综合履职协作机制,对案涉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常州市检察院查明,某公司委托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保健食品,并通过各地的经销商组织老年人前往该公司设立的销售平台,进行欺诈宣传及售卖行为。通过调阅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人员笔录,查询某公司及其员工银行交易明细,查明陈某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某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某公司销售款,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在支付员工工资、提成等费用后,将销售款提现归个人使用。常州市检察院认定陈某某与某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应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部分产品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常州市检察院经咨询相关专家,查明案涉产品主要成分不具备其宣称的治疗功效。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品治疗功效,欺诈销售产品行为不但造成众多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造成老年人相信产品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耽误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欺诈宣传、销售行为持续长达3年,被骗老年人遍布江、浙、沪、皖四省市,销售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陈某某共同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34848381元。检察机关同步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某公司、陈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实际查封房产12套、汽车5辆,冻结银行存款9万余元。2022年9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陈某某以案涉保健食品不存在人身损害、三倍惩罚性赔偿过重等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查认为,欺诈销售案涉保健食品存在人身损害,危害食品安全,对检察机关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宣称保健品治病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不但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老年人轻信产品预防治病功效,耽误正常疾病治疗,侵害众多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非法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应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民事责任主体,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和个人的连带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惩保健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遏制 “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院过度医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 过度医疗 惩罚性赔偿
对过度医疗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均诊疗手术患者1500余人。该医院自2020年以来,每年都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2年11月,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黄石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随机抽查涉案医院125份病例,认定其中113份病例存在对未达到手术指征、不符合手术条件、有手术禁忌症的患者实施手术及违反诊疗流程实施手术等过度医疗违法行为,加重患者就医负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
2023年4月14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市检察院”)收到黄石市卫健委移送的案件线索。黄石市卫健委认为已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涉案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商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惩戒、遏制过度医疗等医疗乱象。黄石市检察院通过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医疗保障局、税务机关、银行、市医学会、涉案医院等询问、咨询相关人员,调取涉案医院市场主体信息、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经营状态,行政执法卷宗等,初步查明涉案医院存在实施过度医疗等侵害众多患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6日,黄石市检察院商请黄石市卫健委委托具有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对125份抽样病历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医疗行为及相应费用进行评估。2023年7月25日,黄石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技术专家咨询意见书》,认定上述125份病例中对“未达到手术指征”“无手术适应症”“有手术禁忌症”的患者实施手术的过度医疗行为,占抽取总样本的49.5%,涉及的医疗费用为176673.65元。黄石市检察院认为,涉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8月28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年8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0月25日,黄石市检察院以涉案医院为被告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0020.95元。
2024年4月19日,黄石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黄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过度医疗行为可以通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诊疗规范予以判断。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判定可通过病历审查实现。医学会等有资质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病历审查后出具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营利性诊疗、护理、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虚列服务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治疗……”本案医疗机构故意告知医疗患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构成欺诈,检察机关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4年5月27日,黄石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黄石市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决涉案医院向黄石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分三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0020.95元。判决生效后,截至2024年11月25日,涉案医院已支付了前两期惩罚性赔偿金318012.57元,剩余款项将于2025年5月27日前支付完毕。
2024年7月11日,黄石市检察院、黄石市中院联合向涉案医院发出建议书,建议涉案医院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范,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其后,黄石市检察院、黄石市中院联合开展“回头看”发现,涉案医院通过股权变更、管理层更换、邀请专家开展全员培训,建立完善岗位职责、诊疗规范、操作规范、手术分级与授权管理、医疗安全警示等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了整改,整改成效得到了卫生执法部门确认。
过度医疗行为严重侵害患者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民事公益诉讼在有效破解公共利益保护困境、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的制度功能与独特价值,为助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 预付消费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针对“预付式消费”事后退费难、维权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线索,聚焦治理难点,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诉举报信息中发现,2023年辖区内涉预付费问题投诉69734条,数量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发店、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后闭店跑路,消费者预付资金无法退回,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排查线索,朝阳区检察院建用“单用途预付卡规范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抓取涉预付费12345投诉举报数据、部分线上平台发售预付卡数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辖区内相关行业经营企业数据,汇总形成发行预付卡企业数据池,与预付卡备案企业数据和资金存管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线条,未按规定进行资金存管线条,超限额发行预付卡线月,朝阳区检察院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法立案后,多次前往发行预付卡企业实地走访,组织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梳理职责分工,了解本区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运营情况以及预付卡监管难点。
2024年5月30日,朝阳区检察院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向区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备案和资金存管、超限额发行的企业进行查处,加强对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工作。区体育局高度重视,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116家问题企业责令整改,对2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有效解决200余件预付费投诉案件,体育培训类企业在资金存管平台累计存管金额增加至351万余元。朝阳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区卫健委等6家行政机关磋商,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372家企业责令整改,新增备案企业102家,资金存管平台入驻企业增加206家,累计存管资金量由105.22万元增长至8967.07万元,平台售卖率由60.08%提升至95.14%。
为进一步加强预付费问题及时精准预警,促进综合治理,朝阳区检察院与区预付费清理整治专项工作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制定《关于协同提升预付式消费领域预警能力的工作机制》,通过深入分析已“跑路”企业特征和规律,构建风险企业“大数据画像”,提炼出14个预警指标,植入“朝阳预警通风险监测平台”,将由此发现的15家高风险企业线索移送相关单位,助推行政机关办理了“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经对12345投诉信息进行梳理,涉预付费问题投诉数量同比下降40%。
检察机关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预付式消费”退费难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分析症结所在,建立数据模型并推广应用,借助数据分析提升监督精准性,助推更广范围内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聚焦治理难点,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等问题,同时从源头推动发卡企业在预付费资金存管平台上完成资金存管。深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构建风险企业画像、实时监测企业风险、线索移送等“组合拳”,助推本地区预付费问题高水平治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针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血液类诊疗活动,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改,有力保障消费者就医安全。
廊坊辖区某民营医疗机构以免费体检为名招揽老年人前来听健康讲座,讲座中对其“三氧自体血回输疗法”夸大宣传,声称通过该疗法进行血液净化可以治疗各种疾病,体检结果存在虚假诊断。此外,该医疗机构还在门诊诊疗中推广“血脂净化”项目,并将诊疗过程录制视频对外发布。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诊疗活动不仅扰乱医疗管理秩序,而且可能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及健康权益。
2024年5月初,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廊坊市检察院”)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发现上述案件线日立案后,调取了涉案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诊疗记录和病历资料、行政执法台账、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并对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患者进行询问。通过梳理证据,确定涉案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虚假宣传误导、招揽病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廊坊市院于2024年6月6日向负有医疗机构监管职责的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对涉案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治。二是全面核查涉案从事医疗行为人员资质,对违法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对案涉医疗违法行为在全市开展系统排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四是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2024年8月1日,市卫健委书面回复称,已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院进行处罚,但对已不在本地且难以联系的涉案非卫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处罚;认定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但其查处和线索移送不属于该单位职责;因涉案医疗技术未明确其种类,也未找到相应的技术规范,因此对于是否属于违规使用医疗器械无法认定。
收到回复后,廊坊市检察院就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等问题向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
2024年9月18日,廊坊市检察院经跟进调查,认定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中所列违法问题未整改到位,公益受损状态持续存在。该院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机关所在地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检察院”),广阳区检察院经审查于10月11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后,市卫健委多次与检察机关会商法律适用问题,对涉案违法问题均予认定,责令涉案医疗机构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查处。同时,为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技术管理,保障广大患者诊疗安全,市卫健委印发《廊坊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核查工作方案》,对违规开展禁限类医疗技术、超出医疗器械使用说明开展医疗技术等问题开展系统整治,共整治问题医疗机构13家,查处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执业医师2人,罚款156500元;召开全市卫健系统执法工作培训会议,培训执法人员300余人;将虚假宣传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处罚21400元。
2024年11月4日,市卫健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广阳区检法两院。经跟进核实,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广阳区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裁定终结诉讼。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故意模糊混淆相关医疗技术概念,打着“血液净化”招牌,吹嘘包治百病,利用老年人辨别能力差的弱点,以及基础病患者迫切恢复健康的心理,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所谓“血液净化”。就诊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仅支付高额治疗费用,其健康安全亦未得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紧盯医疗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手段,积极借助专业“外脑”力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彻底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以虚假食材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销售使用虚假原料菜品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实地勘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外卖平台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网络餐饮安全。
慈溪市2024年“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反映当前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亟需整治,其中食材原料安全性问题是关注的重点之一。慈溪市外卖平台经营“麻辣烫”“冒菜”等同类食品的商户有270余家。多名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部分外卖热销店铺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黑椒牛柳”等菜品后诱发食物过敏,疑似由假牛羊肉食材制作而成,存在虚假宣传,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4年1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根据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发现该线日决定立案。慈溪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购买记录、病历等相关资料,并抽样选取慈溪市5家经营时间久、平台销量高、有较高认可度的店铺开展调查核实。经勘验店铺厨房、询问店铺负责人,发现上述店铺在外卖平台上出售的名为“肥牛卷”“撒尿牛丸”“羊肉卷”“牛扒”等菜品,备注的原料信息为牛肉、羊肉,但实际是以鸭肉、鸡皮、牛脂肪等材料制作,以假充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2024年7月8日,慈溪市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发起问卷调查,针对销售使用虚假原料的菜品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征集意见。经统计,有49%的志愿者反映存在食物过敏及禁忌情况,所有志愿者均认为涉案情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4年7月16日,慈溪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处理,全面排查其他类似情形,加大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慈溪市277家同类店铺分批次开展执法检查,并先后4次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监督。2024年8月23日,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外卖平台代表和部分餐饮经营户参加听证。经听证评议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治理,综合评判经营者主观恶性、经营时间、获利数额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分别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行政罚款等方式分级分类处置,确保“过罚相当”;外卖平台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举措,规范化推动行业自治;餐饮经营户积极配合整改。
2024年8月30日,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慈溪市新业态餐饮行业诚信经营专项执法监督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外卖餐饮、预制菜餐饮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力度。共开展外卖餐饮执法检查300余家次,监督更正外卖平台标注的误导性菜品名称以及虚假原材料信息5000余条,口头警告100余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通知书69份,对77家外卖餐饮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9万余元。
2024年9月,慈溪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某外卖平台杭州总公司驻宁波工作站召开圆桌会议,组织各方就落实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完善行业监管举措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市场监管局拟制《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书》,将定期告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巡查事项;某外卖平善平台监管举措,在网络经营注册阶段增设专门提醒,加强对餐饮经营户的线上告知;加大线下巡查力度,并将平台举报线索、数据共享至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在慈溪地区率先试点,将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上传真实食材信息、照片作为评定“透明餐厅”“食无忧”等优质商家的依据。
2024年10月,宁波市检察院将督促整治外卖餐饮以假充真损害消费者权益案在全市推广,截至目前,共推动全市500余家外卖餐饮经营户完成整改。
外卖食品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从政协提案关注的外卖食品食材信息问题切入,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抓住问题症结,推动治理外卖餐饮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乱象。以圆桌会议推动外卖平善监管举措,将诚信经营守法成本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在检察履职中兼顾了民生“大事”和发展“大计”,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8.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规范快递驿站取件码小票商业信息投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在快递取件码小票上印制“扫码有奖”等虚假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山东省青岛市共有某快递驿站站点1700余家,每日向消费者投递快递近100万件,面向众多消费者。该快递驿站快递取件码小票底部普遍存在以二维码方式投放的商业信息,部分二维码扫码后,存在不当获取个人信息、欺诈消费等违法情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公共利益。
2024年11月,青岛市崂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崂山区消保委”)向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检察院”)反映,称辖区内某快递驿站的包裹取件码小票下方多印有“扫码送水杯”“扫码领雨伞”“扫码得话费”等二维码,部分群众扫码后遭遇欺诈消费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等情形。
崂山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此类二维码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快递入库取件管理系统在后台统一投放,除正常的商业信息外,还存在以下“陷阱”:通过捆绑下载未知软件或以填写“礼品”领取信息等方式套取个人信息;扫码后出现其他链接,诱导消费者加入引流诈骗群,实施刷单返利、虚假贷款等诈骗钱财行为。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多个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诱导消费等致使消费者存在权益受损风险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公安部门对消费者遭遇电信诈骗、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形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崂山区检察院遂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此外,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行业的规范发展负有行业监管职责,但因仅市级以上设立邮政机构,崂山区检察院遂将该案线索报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
崂山区检察院立案后,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崂山区公安分局开展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某快递驿站投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扫码商业信息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经磋商,两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联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的提示函,督促其处理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商业性信息,加大对投放信息的核查力度,进行源头封堵。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暂停崂山区内某快递驿站取件码小票的商业信息投放、暂停山东省域内某快递驿站取件号码单“话费券类”商业信息投放,并以崂山区为试点区域,在原二维码投放区域印制反诈宣传提示语,提醒消费者谨慎扫描快递面单、包装盒、包裹内卡片上的二维码。
其后,崂山区检察院联合崂山区消保委、崂山区公安分局,依托崂山区社会治理中心网格化工作平台,在辖区内所有快递站点张贴反诈宣传材料。崂山区检察院与崂山区消保委联合进行“回头看”,发现涉案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2024年12月,青岛市检察院在全市辖区部署开展寄递行业规范经营专项监督行动,与青岛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青岛市邮政局”)进行磋商,督促其规范快递面单、取件码等商业营销行为,加大对寄递行业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寄递风险防控机制。青岛市邮政局积极部署开展检查专项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召开全市寄递行业安全警示教育会,通报相关案件情况,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升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能力。
2025年1月,青岛市检察院联合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邮政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推动某科技有限公司尽快上线运行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新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某快递驿站快递取件码小票虚假信息源头治理,并在各驿站醒目位置增加动态反诈宣传点位。在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新机制上线余个某快递驿站站点取件码小票商业信息替换为反诈宣传提示语。1月15日,青岛市检察院牵头,青岛市两级检察机关、青岛市邮政局、青岛市公安局以及崂山区消保委联合开展“警惕包裹中的陷阱”主题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成效。
快递驿站作为社区化、便捷式寄递物品收发服务点,提供寄递物品代收和保管服务,为群众日常收发快递提供了极大便利。检察机关针对终端快递取件环节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督促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诈和行业监管等法定职责,与消保委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以个案办理推动全域治理。通过督促行政监管部门推动平台公司完善商业信息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反电诈治理的端口前移,促进快递取件安全问题的源头治理。
针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促进美容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南省长垣市辖区内十余家生活美容场所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注射瘦脸针、水光针、割双眼皮、隆鼻、除皱抽血、割眼袋、整形手术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存在医疗安全隐患。部分生活美容场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2022年11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垣市检察院”)在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后,予以立案调查。长垣市检察院采取现场勘验、询问违法行为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并调取案涉生活美容店营业执照和营业收入、顾客资料档案等书证材料,查明长垣市辖区内十余家生活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注射瘦脸针、割双眼皮、整形手术等医疗美容项目,并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2022年11月29日,长垣市检察院向长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生活美容场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卫健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虽按期书面回复已整改到位,但经长垣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其并未对案涉长垣市某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市某公司)和河南某医疗美容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经营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
经长垣市检察院督促,市卫健委于2023年5月对长垣市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7.9万元、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河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14日,长垣市院跟进调查发现,河南某公司仍对外经营医疗美容项目。2023年1月至7月,案涉两家公司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
2023年10月11日,长垣市检察院依法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市卫健委依法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庭审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其已作出行政处罚,已依法履职的抗辩理由,长垣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的三次现场调查视频、相关美容院询问笔录、相关美容院营业收入明细、实施医美项目的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出示,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收入与案涉公司的实际违法收入相差甚远。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卫健委撤销了其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11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7月,市卫健委依据法院判决,重新对案涉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收入等进行了调查,依法对案涉公司重新作出罚没2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市卫健委在全域内开展专项整顿,完善监管机制,切实规范美容机构的经营活动。
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垣市检察院深挖案件背后深层次原因,将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长垣市纪委监委,长垣市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后立案2人,并采取留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随着医美行业的迅速发展,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行业乱象也随之而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医美行业乱象,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跟进调查,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不正确、整改不到位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强化监管,堵塞了医美行业监管漏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产品质量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导致无法溯源的农产品销往大量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被检出重金属和农残超标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责令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某农贸市场是贵州省安顺市规模最大的水果、蔬菜、肉类、水产一级批发市场,每天有1300余吨农产品销往安顺所辖6个县区及周边六盘水市、毕节市等地的90余个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允许未提供进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导致部分来源追溯不明的水果、蔬菜外销后被检出多种重金属、农药残留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17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检察院”)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中发现,从某农贸市场销往外地超市的果蔬在销售地被抽检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遂依法立案办理。通过询问市场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农产品入场和销售流程并调阅6个销售地检测报告,查明位于西秀区产业园区的某农贸市场系安顺市唯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开办者允许无产地信息、未提供质量安全凭证的农产品入场,且在未开展场内快速检测的情况下即销往大量商超和农贸市场,先后有58批次农产品样品被检出“铅”“镉”2类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至6倍,“毒死蜱”“腈苯唑”等19类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6至9倍。经咨询安顺农科院“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认为消费者长期食用重金属和农残超标的农产品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急、慢性中毒,严重的会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脏功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有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2024年5月21日,西秀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某农贸市场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和快速检测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某农贸市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令开办者制定《安顺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入场须知》和《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对入场销售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进货查验专项检查,制发《关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行政提醒书》,进行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暨约谈会,督促143家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入场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合格证明等,并将4380条产地信息录入贵州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供下游商超和农贸市场的消费者查询溯源。
2024年10月22日,西秀区检察院联合区消费者协会邀请20余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开展质效评估。经实地走访某农贸市场,发现入场商户均有完善的进货台账,并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附有追溯码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供消费者扫码查看,开办者对场内40余种农产品样品随机抽检重金属和农残累计6200余批次,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后立案查处12件,下架不合格农产品10批次,且上述检测和查处信息均在市场入口对外公示。2024年中秋、国庆和2025年元旦期间,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陆续抽检样品40批次,合格率均为100%,该批发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消费者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得到切实保护。
农贸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的供应源头和销售枢纽,来自不同产地的食用农产品汇集于此,再流向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群体,其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检察机关聚焦大型农贸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批发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食品溯源和快速检测两项管控农产品安全风险的法定义务,并追溯到供应链源头开展集中整治,全力守护百姓“菜篮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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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保障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是衡量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期京典案例(第5期)推介关于依法规制校园欺凌、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信息审查义务等问题的3个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衷心祝愿每一个少年儿童都能在法治的有力呵护下健康快乐成长!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京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京02刑终69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某等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分别对二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行为,均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纠集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鉴于五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是校园欺凌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系未成年女孩,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魏某未经允许私自将上述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进行传播,魏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故请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李某某父亲通知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涉案视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仅是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李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一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小女孩父亲)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后视频结束。该视频由魏某拍摄,当天魏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第1篇因涉案视频未通过审核致使该视频没有发布,后其通过私信将涉案视频发送给了微博上的某大V,而第2、3篇均是转发的该大V的博文(包含涉案视频),后魏某将前三篇博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在微博上发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李某某父亲虽通过私信联系客服和手机APP“问题反馈”栏目联系这两种途径通知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涉案视频,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收到该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某当面赔礼道歉;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魏某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并未侵犯其名誉权,魏某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关于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本案中,第一,涉案视频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肖像,魏某拍摄涉案视频的行为属于制作肖像权人李某某的肖像,其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公开李某某的肖像。第二,未经李某某监护人的同意,魏某传播了涉案视频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父亲即进行了制止,已经明确作出不同意拍摄的意思表示。然而,魏某依然继续拍摄涉案视频,并通过微博私信的方式发送给某微博用户,随后转发该用户发布的包含有涉案视频的博文,该转发行为构成对于涉案视频的网络传播行为,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第三,魏某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视频虽然是包含在魏某转发的博文中,但是与一般转发者不同,涉案视频是由魏某提供给原发者,其又进行转发。在这种情况下,魏某系明知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肖像权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更何况肖像权人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魏某在其收到微博平台向其发送的“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后,仍旧继续进行传播。第四,即便魏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微博上发布涉案视频时,也没有公开未成年人肖像的必要性。综合事发当日魏某4条涉案微博的评论及警方的微博通报中魏某向警方说明的发帖目的,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对李某某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认同。虽然其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而事实上,魏某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于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第五,魏某虽然在当天即删除其微博上的涉案视频,但是相关事件已经在网上发酵,事发当天警方亦通过网上得知相关线索,从侧面可以看出事件在网上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魏某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公开李某某肖像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虽然魏某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李某某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李某某造成了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望李某某的父母今后加以注意。
其次,关于隐私权。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到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案中,第一,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第二,虽然李某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李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采取当街将其绑在树上进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李某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故按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无论是李某某本人,还是李某某的父母,均不愿意此事超过现有范围进行传播。综上,从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方面来看,在当时的情境下,李某某被父母管教系在一定范围内的私密活动,而李某某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其私密部位,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关于魏某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的考量,与前面肖像权部分一致,不再重复。本院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
同时就魏某的传播行为而言,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1.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1024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63条、第10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19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
原告李某某诉称:2020年6月9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上突然上线侮辱原告李某某的视频,视频中描述李某某涉黄涉性等大量不堪入目的内容,并公布了李某某的照片。2020年6月10日,因其他受害人投诉,被告才下线该视频,此时网络上点击量已达45000次。因原告被侵权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这种侵害对未成年人是不可估量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制作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为未成年人,与同学黄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某委托另外一名同学刘某某通过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李某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即超过三万次。李某某发现黄某某在朋友圈发布该视频后报警,案涉视频也在他人投诉后下架。因黄某某和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经李某某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的特点,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且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涉案视频中带有李某某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此外,视频还披露了李某某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涉案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产生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本身亦为涉黄谣言,严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社会清誉,且其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此外,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产生了超过三万的浏览量,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此种短时间流量飙升的情形,易触发技术监测、响应或人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综上,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选择向软件运营者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