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济南市“项目提升年”。今年以来,济南高新区紧盯项目建设时间和任务...
2025年是济南市“项目提升年”。今年以来,济南高新区紧盯项目建设时间和任务节点,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1—4月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进度均超时间节点,产业类项目引领投资增长,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同步提速,区域发展动能持续增强。2025年高新区有哪些重大产业、民生、基础设施项目?一起来盘点。
2025年,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省级重点项目13个,总投资773.4亿元,10个纳入考核的省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73.9亿元,一季度累计完成投资34.89亿元,完成率47.21%。
2025年,济南高新区共71个市级重点项目,总投资1383.6亿元。其中,建设类项目67个,总投资1361.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27.5亿元;预备类项目4个,总投资22亿元。一季度,67个建设类项目累计完成投资70.29亿元,完成率30.89%。
济南高新区省、市级重点项目中,重大产业类项目最多,多达38个,相关产业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这三大主导产业。
其中,济南光微高端电子专用材料精密加工项目、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二期等4个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建设提速,将进一步巩固产业领先地位;临工重机新能源矿山成套设备数字化工厂项目(二期)、新天激光医疗科技产研基地、沃佳机械(济南)有限公司零部件智能制造配套生产项目等14个高端装备项目加速落地,推动产业链升级;恒瑞医药(山东)创新药物生产基地、齐鲁制药生物药超大规模制备技术产业化项目等8个生物医药医养健康项目集中建设,构建区域产业优势。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重点项目包含电工时代储能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亿恩新动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新能源电传动和储能装备智能化产业项目、山东电工电气集团配电变压器电力装备产业基地项目3个新能源产业项目。今年年初,工信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新型储能产业火出圈。济南高新区对储能产业的培育已经持续数年,新能源产业正成为区域发展新的增长点。
此外,备受关注的小鸭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也出现在市重点项目名单上,该项目是山东小鸭集团在济南高新区建设的重点项目,总投资约14.6亿元,聚焦智能电器、智慧冷链、智能装备三大产业,并入选国家发改委“盘活存量资产与改扩建有机结合”典型案例。
2025年,济南高新区民生保障类项目占比突出,教育、医疗、市政工程等民生项目多达17个。
教育资源再扩容。近年来,济南高新区始终将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多种措施推动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2025年,高新区实验中学扩建(三期)、海川中学旅游路校区改扩建、工业南路北小学项目、原鲁得贝地块30班小学等6个教育项目持续推进,助力优质教育资源覆盖,以卓越的教育发展成果提升民众的幸福感。
医疗机构再升级。医疗机构是改善区域城市功能的重要配套。从济南高新东区医院终结高新区没有区级医院的历史开始,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中心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东院区、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东院区、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济南医院东院区先后落地济南高新区。2025年,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济南市儿童医院新院区、济南高新东区医院(二期)等4个优质医疗项目落地开花,将进一步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市政设施再优化。2025年,济南热力集团高新能源站项目、智慧停车场、春博路南延、彩虹湖综合整治等市政工程出现在市重点项目名单上。除此之外,济南高新区还将以高新东区为建设重点,陆续实施一批道路、生态景观、住宅、水电气暖、文体设施等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2025年,济南高新区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有9个,其中,遥墙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遥墙机场配套设施项目、遥墙机场跑道北配套项目都是以提升空港能力为核心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目前,遥墙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已有上万名工人现场施工,该工程将对临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等周边区域的协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重点项目名单上还有山东置诺实业有限公司橡机装备仓储物流园项目、山东高速(济南)智慧供应链产业园项目、银座配送“平急两用”城郊大仓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济南综合邮件处理中心工程等6个物流基础设施项目。这既能看出重点企业对供应链建设的重视,更显示济南高新区的物流产业在走向集群发展,这将显著提升片区的物流产业辐射能级,带动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1-4月,济南高新区还策划储备项目128个,总投资887.8亿元。其中,重点产业类项目68个,占当年策划储备项目的53.1%。济南高新区通过“产业引领、民生托底、基建支撑”的三维发力,展现出强劲的发展韧性。随着重点项目陆续投产,区域经济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为“三次创业”提供强大引擎。(济南高新区)
2025年是济南市“项目提升年”。今年以来,济南高新区紧盯项目建设时间和任务节点,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不断突破与应用深化,2025年医疗行业迎来了前所未...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不断突破与应用深化,2025年医疗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机遇。由艾力彼连续举办五年的创新医疗AI潜力案例大赛,已成为推动行业技术革新、探索AI赋能医疗管理的权威平台。本次大赛在深入挖掘医院管理中的AI创新潜力方面,展现了行业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及智能优化算法等核心技术上的最新突破,彰显出AI技术在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管理流程方面的巨大潜能。
核心技术方面,参赛案例广泛应用深度神经网络(DNN)、卷积神经网络(CNN)以及增强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等前沿算法。这些技术在处理海量临床数据、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决策智能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例如,某县级医院利用AI算法实现了智能排班和设备调度,提升了20%的工作效率,显著降低了运营成本。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也在电子病历分析、智能问诊等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善了患者体验和医务人员工作流程。
在产品层面,艾力彼的AI平台通过持续的技术优化,已成为行业内领先的智能医疗解决方案提供商。其在医院管理、临床辅助、药事管理等多个领域的AI应用,依托大规模数据训练与模型迭代,具备极强的适应性和可扩展性。公司在研发投入方面不断加大,据2025年的财报显示,AI相关研发占比已超过整体研发支出的35%,体现出其对技术领先优势的持续追求。在市场表现方面,艾力彼的AI解决方案已在全国百余家医院成功落地,赢得行业广泛认可。
从产业角度来看,AI技术在医疗行业的应用正处于快速扩展阶段。据行业报告预测,2025年全球医疗AI市场规模预计将突破25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CAGR)保持在30%以上。技术革新推动了智能诊断、远程医疗、药物研发等多个细分领域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新冠疫情之后,远程医疗和AI辅助诊断成为行业新宠,推动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未来,随着5G、边缘计算等新兴技术的融合,AI在医疗行业的应用将更为广泛与深入,为行业带来持续的创新动力。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AI技术的深度应用不仅提升了医院管理的效率,也为实现“智慧医院”目标提供了技术基础。某知名医疗AI研究机构负责人指出:“随着算法的不断优化和硬件性能的提升,AI在临床辅助、管理决策中的作用将愈发突出,推动行业迈入智能医疗新时代。”同时,行业也面临数据隐私保护、伦理审查等挑战,需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规建设与行业规范。
展望未来,医疗AI的创新仍在不断演进中。技术的深度融合、跨行业合作以及标准化建设,将成为推动行业持续创新的关键动力。艾力彼作为行业领军企业,持续投入研发,推动AI在医院管理和临床应用中的深度融合,彰显其在技术革新方面的领先优势。对于专业从业者和行业决策者而言,深入理解和应用这些前沿技术,将是实现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日,中国医院信息网络大会(CHIMA 2025)成功开...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日,中国医院信息网络大会(CHIMA 2025)成功开幕。本次大会以聚焦前沿技术、深化应用融合、提升医疗服务为主题,汇聚了中科院院士、主管部门领导、医院管理者、信息技术专家等人士,针对数智化浪潮下医疗转型、AI赋能医院变革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股票代码:300168)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兼总裁钱维章,高级副总裁李光亚、姜锋、郑卫东、何红受邀出席开幕式。大会同期举办了医疗信息技术和产品展览会。
此次大会万达信息携多项前沿应用成果集中亮相。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毛群安,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才有莅临万达信息展台参观指导。在万达信息“智领医疗 共创未来”发布活动上,王才有进行总结致辞,他指出,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的出现与实践,为医疗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万达信息不断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医联体组织模式,整合碎片化医疗业务及场景,进一步为用户提供连续化、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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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才有为万达信息发布活动致辞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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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城乡共同富裕,需要进一步打造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万达信息旗下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全线应用赋能卫健、市级医院、区县级医院、基层机构和居民,全力打通机构之间数据互通堵点,疏通区域内部资源共享卡点,创新医防协同及融合机制,持续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高质量发展。
以数智能力底座为支撑,打造“信息、业务、服务、管理”四位一体的协同体系,规范集约建设医共体所有成员单位业务系统及协同应用,全面推动县域健康生态的融合、开放、共生,支撑新时期下的县域管理新体制、服务新模式和运行新机制。该方案成功在全国90余个区县落地,打造了“鄞州模式”“德清模式”“义乌模式”等卫生健康数字化标杆案例。
通过“联科、联院、联病、联健康、联群众”五联协同机制,深入探索多种形式,全面驱动发展模式创新、集团型同质化管理推进等建设。宁波李惠利医院“2+6+2”管理模式、宁波第二医院“2+18+7”集团化管理模式,持续推进多院区协同一体化建设,构建出了多院区智慧一体、多成员协同一体的医联新范例。
多机构集约化解决方案系统性助力各类各级医疗机构的云化、集约化、一体化、智能化统筹建设,推进公立医院实现“同频共质”战略升级。现已打造了包括北京市西城区区属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海南省33家医院一体化云平台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家师级医院一体化云平台项目、全面统筹22家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的“永康模式”等多个全国示范性案例。
基于微服务云架构,创新构建“条块纵向贯通、医防横向联动”的双融机制,形成标准化、易拓展的基层信息化新体系,广泛落地于浙江、江苏、广东、新疆等地。代表性成果包括覆盖千万居民的浙江省一体化电子健康档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构建全国覆盖地域最广的省域基层云平台、入围工信部2024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的“海曙模式”。
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理念、以AI大模型为技术亮点,万达信息积极开发大模型类、数学模型类两大类数据产品,形成面向医疗健康领域的全栈式大模型智能化解决方案,并接入DeepSeek提供模型全栈能力、医疗专业知识理解推理能力及根据用户定制数据产品研发能力。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健康中国2030”战略的深入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已成为我国医疗体系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方向。万达信息在多院区信息化建设、智慧服务与便民惠民、智慧医疗与电子病历、医学人工智能、HIS创新发展、医院规划与信息治理综合解决方案等方向沉淀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打造了多个成熟的产品。全资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携全矩阵解决方案亮相。通过重构诊疗范式、重塑服务生态、锻造管理中枢,为医疗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景方案。
以新一代EMR系统构建的医疗信息中枢(CIS)为核心,集成超1200条标准化临床路径模板库与智能医嘱系统有效提升诊疗效率。融合大小模型协同AI中枢,广泛覆盖影像诊断、危急值识别等18个场景,形成覆盖算法开发、智能体训练的全周期平台。
移动医护系统采用信创高并发架构,支持每秒万级交互请求,通过智能终端实时调取患者360°健康档案,床旁护理效率显著提升。智能语音病历系统融合NLP技术,实现病历录入准确率提升,医嘱执行差错率降低,推动医疗服务进入智能交互时代。多模态数据平台打通跨机构诊疗壁垒,集成22项智能服务模块。
数据治理驱动管理革新。由万达信息打造的一体化医务管理平台,贯通HIS、CIS等系统,以18项医疗核心制度为核心构建资源配置、质量监控中枢。病历质控系统创新形式+内涵双维校验机制,AI自动识别38类病历缺陷,质控效率提升3倍。结合DRG/DIP医保控费模块,实现全流程智慧监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标志着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入新阶段。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DIP(病种分值付费)作为医保战略性支付工具,正推动公立医院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型。面对DRG/DIP支付制度改革,万达信息推出HLM医院精益化管理(数智)解决方案,全面覆盖数据质控、费用结算、绩效管理、基金监管等关键环节,为医院智慧运营管理提供精细化、智能化运营支持。
解决方案覆盖DRG/DIP全流程管理,提供从数据质控、分组预测到费用结算的全链条服务,围绕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要求,构建全院、科室、诊疗组三级绩效分析体系,助力运营效益与医疗质量双提升。借助智能化监控手段,医保基金使用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大幅提高,确保基金安全合规运行。同时,通过对经济运营数据的多维度分析,为医院提供精细化运营决策支持,助力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通过多分组器融合设计+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场景应用覆盖,解决方案已在华东、华北、西南、西北等多个区域实现规模化应用,服务网络覆盖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实现全场景数据融合,打破信息孤岛,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智能化、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支持,助力健康中国战略落地。
本届大会期间,万达信息在公司展台举行“智领医疗·共创未来”发布活动,隆重发布三项重磅产品,成为了本届大会的一大亮点,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解决方案:以绩效管理系统为抓手,融合DRG/DIP运营、数据质控、数据治理、成本分析、经济运营、基金监管等多项功能,致力于重塑中国医院高质量发展的5°精益品质和4T管理新标准,打通数据、资源与激励的闭环,于支付方式变革的新征程中助力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
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与微服务架构,构建覆盖患者全流程的智能医疗平台,实现医护、管理、患者三方联动的智慧服务体系。
紧密型医联体的协同智联新解法:依托城市医联体,构建组合各类医联协同应用场景,突破时空限制,开展“共享医生式”的诊疗服务,提供疾病预防监控、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的一体化、连续性、主动式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2025年正值万达信息成立30周年。站在新的发展节点,万达信息将持续聚焦国家智慧医疗战略方向,强化在人工智能、医疗大模型等前沿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产品服务深入医院管理、区域协同、数智转型各大场景。公司将携手广大合作伙伴与客户,共建数字健康生态圈,持续为全民健康福祉贡献科技力量,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2025年6月,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信)依托遍布全省的营业厅“爱...
2025年6月,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信)依托遍布全省的营业厅“爱心翼站”,将点滴“小事”汇聚成民生暖流,生动诠释“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理念,传递着中国电信“一心为民”的服务温度。
作为湖南电信精心打造的公益服务阵地,“爱心翼站”已建成5593家,基本实现全省街道、乡镇全覆盖。它不仅为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热餐、充电等基础便利,更聚焦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开展智能科普、防诈宣传、一对一帮扶等特色服务,赢得群众广泛认可。
“天热了,吃个西瓜解解渴!你们每次都像自家孩子一样教我,太感谢了!”近日,吉首市一位女士特意将西瓜送到湘西分公司电信营业厅。原来,她是营业厅“爱心翼站”的常客,经常来咨询微信使用、扫码支付等问题。工作人员每次都像对自家长辈一样耐心讲解,还会细致教授她“反诈”知识。
据了解,今年以来,湘西分公司将营业厅“爱心翼站”打造成“反诈讲堂”,每月定期举办公益讲座,用真实案例剖析、互动答疑等“接地气”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群体传授防骗技巧,撑起网络安全“防护伞”。娄底分公司“爱心翼站”则创新采用VR技术,模拟网络诈骗场景,结合案例讲解、互动问答,向公众尤其是老年人普及诈骗手段、防范措施与举报途径。常德分公司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常态化开设防诈小讲堂、智能手机微课堂、手机摄影等老年课堂,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强化其信息安全意识,助力老人畅享智能生活。
2025年高考期间,湖南电信再次启动服务,各市州分公司“爱心翼站”纷纷行动,以暖心服务与科技力量为学子逐梦之路保驾护航。岳阳分公司在各高考考点外设立“爱心翼站服务点”,提供遮阳棚、休息椅、应急文具等物资,并为每位考生送上寓意“一举夺魁”的向日葵花束;邵阳分公司五一南路电信营业厅内提供打印复印、饮水充电等便利服务,考场外“爱心大使”发放矿泉水、“锦鲤袋”;株洲分公司响石岭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在九方中学开展三天,除赠送物资外,还推出“购机助学礼包”;郴州分公司永兴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设立送考服务站,配备文具、小风扇,并依托5G技术为考生和家长提供网络咨询与通讯保障。
据悉,湖南电信“爱心翼站”自创建以来,每年中高考期间都会推出爱心服务,同时还积极服务户外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成为解决数字鸿沟问题的重要力量,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暑期即将来临,湖南电信“爱心翼站”多地联动,围绕反诈、防溺水及网络安全等主题开展科普活动,为少年儿童筑牢安全防线。在网络安全与科技启蒙方面,衡阳县中心营业厅开展“信息科普・护航成长”主题活动。网络安全课堂上,爱心大使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分析,揭露“游戏充值陷阱”等风险,并以互动问答和知识竞赛强化青少年的防范能力;AI科技体验环节,青少年借助AI助手解析学科难点,参与“人机对战”游戏,感受科技魅力。反诈教育也在多地同步开展。湘潭韶山电信营业厅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案例,助力青少年识破网络陷阱;益阳桃江、沅江营业厅的讲座上,爱心大使讲解日常防骗要点,提醒保护个人信息。此外,益阳安化营业厅聚焦防溺水教育,利用视频与知识单页科普自救技能。
这些科普活动以“理论讲解+实践操作+安全警示”的多元模式,提升少年儿童安全意识与自护能力,收获家长广泛好评。
公益善举:细微之处见线日下午,一位母亲焦急地走进张家界桑植和平路电信营业厅求助,称孩子电话手表丢失。工作人员吴小红迅速安抚其情绪,凭借经验熟练运用手表APP定位功能,成功找回手表。考虑到她长期在外,对APP操作不熟悉,吴小红又手把手教学,从定位查看、语音通话到紧急联系人设置,直到她熟练掌握。这位母亲感动的表示:“太感谢了!以为找不回来了,以后孩子安全我更放心了!”
6月以来,湖南电信各地“爱心翼站”积极践行公益服务,通过多样化举措传递温暖,切实为民众排忧解难。郴州分公司五岭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联合湘南医院开展爱心义诊,不仅为客户提供免费验光、视力检测、眼镜清洗服务,还耐心科普眼镜保养知识,用专业服务守护大家的“心灵之窗”。长沙、怀化、永州等各地中心营业厅“爱心翼站”开展“夏日送清凉”活动,设立爱心服务专区,备足茶饮、矿泉水、防暑药品,搭配免费WiFi、手机充电服务,为环卫工人、外卖小哥等户外工作者和进店客户送去夏日清凉。湖南电信“爱心翼站”以实际行动诠释公益初心,从健康关怀到生活服务,从应急帮助到日常守护,一系列公益服务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彰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民有所呼,我必有应。从一杯水、一把扇的细微关怀,到一堂课、一次紧急援助的专业守护,湖南电信“爱心翼站”正书写着新时代“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暖心答卷。
为积极响应工信部“2025年信息通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迅速推出并依托“爱心翼站”扎实推进“湖南电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湖南电信服务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以遍布城乡的‘爱心翼站’为前沿阵地,将信息通信服务嵌入民生场景,将‘为民办实事’融入服务毛细血管。”(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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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小张夫妻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李某,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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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
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多次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和研判,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的,及时依法释明维权路径。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实行综合审判的少年法庭有900余个,占少年法庭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增效。案例1中,由熟悉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一体推进犯罪惩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执行等关联案件,通过协同开展多项审判延伸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5中,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两件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人民法院坚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案例3中,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对犯罪的惩治,而是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序开展“刑民”衔接,在刑事判决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相关民事审判中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深化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2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携手破解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问题,向年幼的孩子传递新时代社会的关护,充分体现了多部门在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通力协作。案例4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协同机制,及时化解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2: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3: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王某猥亵儿童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4: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案例5: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李某(男)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后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拖欠数月抚养费,孙某故拒绝李某探望两名子女。后李某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庭审期间,双方因子女抚养、探望及离婚判决的财产执行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庭审后,李某埋伏于孙某回家路上伺机报复,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刑事、民事、执行法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民事纠纷进行面对面沟通,后李某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孙某也表示同意协助李某探望孩子。
关于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故意伤害犯罪未遂,且具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关于探望权纠纷,经调解,孙某同意李某分期支付离婚纠纷中的财产折价款及拖欠的抚养费,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按照孙某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行使探望权,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以系统性综合审判思维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有利于及时发现、掌握各类案件内在关联、矛盾冲突及涉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推动司法保护由事后向事前、事中保护的转变,确保涉未成年人关联问题均得以妥善解决。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跨诉讼程序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心理疏导、监护评估等审判延伸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生活保障、情感需求、监护环境等多元权益得到全方位关注,实现了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融合发力,有利于涉未成年人纠纷实质性化解。
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某(女)与谢某(男)结婚后于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严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男子黄某军同居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后严某、谢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晶晶由严某抚养。严某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某军作为同案犯一并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黄某军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被立案处理。谢某于2014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
在严某、黄某军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注到因严某、黄某军、谢某涉毒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强制戒毒,均无能力对年幼的孩子履行监护义务,晶晶、亮亮将陷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后,及时联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当地街道和居委会,为晶晶、亮亮找寻临时照料人。经沟通指导,黄某军的同胞姐姐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起诉,申请撤销严某、谢某对晶晶的监护人资格以及严某、黄某军对亮亮的监护人资格,并为晶晶、亮亮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存在吸毒恶习,且因贩卖毒品或吸食毒品被立案处理,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严某、谢某、黄某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晶晶、亮亮将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现黄某琴、黄某梅分别申请自愿担任晶晶、亮亮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同意其意见并支持起诉,其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使晶晶、亮亮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琴、黄某梅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面临事实无人监护困境后,会同人民检察院推动相关问题得以解决,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映了新时代各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是人民法院在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改革中,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的典型案例。
小丽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钱某抚养。2017年,钱某与王某再婚,小丽随母亲钱某、继父王某共同生活。2020年12月,王某趁钱某不在,先后两次在家中对小丽(时年13岁)实施猥亵。2021年6月,王某对来家中找小丽的同学(时年14岁)实施猥亵行为,并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小丽提出跟随亲生父亲李某生活的意愿。2022年3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官就监护人资格问题与小丽生父沟通。后小丽的生父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适用未成年人绿色通道快审快判。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继父漠视法律,对被监护人小丽及其同学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且属侵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两罪并罚。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小丽司法救助,并会同民政、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共同制定长期心理疏导、帮扶计划,帮助小丽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持续性及侵害权利复合性等特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审理法院探索“惩治+保护+修复”的全链条综合保护机制,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依据未成年人意愿,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阻断未成年人面临的后续风险。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协调民政、妇联等多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制定心理疏导和帮扶计划,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有效修复和改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生活环境,生动诠释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理念,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陈某与女友韩某青(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生育一子韩某某,后陈某在他人介绍下将韩某某送养,但未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一月后,韩某某因病被领养人送往某儿童医院治疗,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留给该儿童医院。某儿童医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陈某,韩某某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但陈某置之不理。后经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某儿童医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陈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同月,韩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某儿童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医药费。上述三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
关于遗弃案,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韩某某的亲生父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韩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医疗合同纠纷案,鉴于韩某某的母亲韩某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及韩某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有意愿或能力抚养韩某某。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愿意作为韩某某的监护人,且有能力照料韩某某,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为韩某某的监护人,同时判决陈某支付韩某某的抚养费及儿童医院医药费。
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遗弃及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相关案件同时立案、同步审理、同日判决,一体化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积极与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多方主体联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信息互通与协同工作机制,凝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经后续回访了解,某儿童福利院接受指定监护后,积极履行责任,涉案未成年人在悉心照顾下,各项疾病均得到了有效治疗,身体状况良好。本案体现了多方联动发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成效。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子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处居住生活。后因孟某乙、张某夫妻关系紧张,提出离婚诉讼,孟某甲搬离孟某处。落户一年后,孟某将某派出所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孟某乙私自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某派出所未经户主即其本人同意即给张某、孟某甲办理户口迁入,请求撤销某派出所户籍迁入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孟某甲以抚养费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孟某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低保金,但一家三口低保金均汇入孟某乙账户后被其私自扣留,故请求返还。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关于户籍登记行政纠纷,法院认为,某派出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据此作出准予迁入的登记行为具有事实根据,且程序合法。孟某作为户主,对户口有妥善管理之责。综上,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积极调解,孟某乙主动履行,将私扣的低保金一次性给付孟某甲,孟某甲撤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开展工作化解矛盾。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人审判融合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等沟通协调,将二人户籍转移至公共户,以便于涉案未成年人未来的就学、就医。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高额回报的诱惑冲昏头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将该风险入库,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频发。此类犯罪不仅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辨识和防诈能力,认清此类营销模式的真实意图和套路。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收取大额预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介入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常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名义,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实则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不盲目轻信高额回报承诺,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财产受损。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常以“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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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